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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6-11 03:59:49 教育宣传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简述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 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 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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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 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 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 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 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 优待。

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 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 物品。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协助。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 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 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1、履行兵役的义务

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5、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6、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1、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

2、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

国防法规的特有个性特征有哪些?

国防法规有以下特有属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基本特征

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概述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