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尧晓教育网!

尧晓教育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教育宣传 >详情

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

发布时间:2024-09-07 01:52:02 教育宣传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

昔日狱友再相逢后重操贩毒旧业,法院会如何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认定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查获的毒品、毒资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上海一中院一审查明,案发前,石某让杨某购买称量毒品的电子秤,并告知杨某要将购买的毒品放于杨某处保管,杨某明知石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然积极协助其分装、保管毒品,故其与石某系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一中院认为,陈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石某、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陈某、石某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石某、杨某系共同犯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陈某、吕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再次作案,被判处无期徒刑。杨某则明知朋友贩毒而加以协助,系共犯。三人因贪念无视法律,自食其果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贩卖毒品罪法庭教育宣传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