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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总结

发布时间:2024-04-21 20:24:07 特殊教育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均按强奸罪从重论处!

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总结

这真的是一出闹剧!

前段时间,一篇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刷爆了人们的朋友圈:长沙的一名年仅12岁的女童在公交车上被尾随性侵后导致怀孕!

该文一经发出,惹得人们都气愤不已:天下竟还有如此的禽兽,竟然能对一个12岁的小孩子做出如此伤天害理之事!

此后,长沙市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此案。

如今,该案已经查清楚:一名19岁的云南男子与该小女孩通过网络聊天之后,该男子于七月来到了长沙,并与该小女孩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发生了数次的性关系并导致该女生怀孕。后来小女孩被母亲发现怀孕之后,于是编造了上述的谎言,其母亲便前往公安局报案,才有了后来的这所有闹剧。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以强奸罪将该男子刑事拘留。

这个小女孩是自己主动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怎么后来还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呢?该男子怎么就涉嫌强奸罪了呢?

答案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已经很明确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通常而言,强奸罪一定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才可以被认定为强奸。而本案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孩她们懂什么呢?她们这个时候心智未开,对于这个社会中的很多事情都还不能辨别,她们怎么可能知道什么是性自主权呢?而且这个时候的她们,太容易被别人欺骗、引诱,如果直接套用法律的话,那她们可能就是自愿的,这样就可能会放纵那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此外,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此时生理还未成熟,还处于成长的阶段,她们根本承受不了这样的伤害!所以从保护少女成长的角度,法律也需要严格的立法!

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 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无论女孩是否怀孕,构成犯罪年龄的男人基本都定强奸罪。

我对这个问题是有一些异议的,问题是,现在的女孩都发育的太早了,都太成熟了,而且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以及受到网络的影响,实际上因为睡了未满14周岁的强奸犯已经很多了。

我们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女孩。但是,女孩因为发育早,有性需求而勾引男人的情况怎么确定呢?如果一味定上强奸罪,也是不公平的。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面临的法律年龄问题,比如未满14周岁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也不能定罪的道理一样,我们希望入刑年龄降低两岁到12周岁。同样女孩性关系,也是这个道理,我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女孩的性绝对保护年龄可以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近日,长沙一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一事引发社会关注。12 月 17 日晚,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了此案的侦办结果:女孩在网络游戏上与网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后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怀孕,因害怕父母责骂,遂编造 “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 ”的谎言。

由于女孩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男网友涉嫌强奸罪,但是从该女孩事前多次与网友发生性关系、捏造被诱奸的谎言、事后通知“情哥哥”逃跑,说明她心智是非常成熟,有勇有谋,连一般成年人都要逊其三分。

男网友违反了法律,面临刑法的惩处,这属于咎由自取,但是女孩谎报警情、通风报信,性质不是与浙江乐清那位为测试丈夫对自己及孩子感情而谎称孩子失踪的母亲一样恶劣吗?但就因为是未成年人,她就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这跟湖南弑母的12岁男孩一样,让人感到无奈!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是大众的呼声,真的刻不容缓,要知道,不是所有未成年人都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就跟庄稼地里不全是庄稼,也有杂草厕身其中一样,只有拔掉杂草,庄稼才能长得更好!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殊教育志愿服务反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