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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08 07:04:54 特殊教育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了普及义务教育我国颁布了什么法律?

《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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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对义务教育的性质、教育方针、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等作出规定。这部法律的颁布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义务教育从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同年7月1日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次教育立法,标志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国务院于1986年9月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 6周岁 。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予入学,因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延缓入学。

各地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法定学习年限。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免收杂费。

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95 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发达地区争取在20世纪末大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什么是特殊教育费?

特殊教育经费名词解释:国家预算拨付的特殊教育经费支出。国家为让生理缺陷、智能低下或触犯刑律但不够判刑年龄的人享受良好的教育改造条件,一般委托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低能儿童学校)、其他生理缺陷儿童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其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支出。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普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有什么区别?

所谓的普通教育主要是指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也就是我们说的小学、初中、高中。也就是升学教育。所谓的高等教育,使我们所说的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更高层次的学校教育,主要是侧重生存、发展、为社会做贡献等的教育。所谓的特殊教育,是针对有心里问题,有肢体功能障碍,有聋哑缺陷等弱势群体的教育,这类教育往往区别于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国内来说特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特教老师严重缺乏。

首先,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教育的对象不同。特殊教育对象的个体间差异非常大,所以,我们在对他们进行教育时,常常要根据学生各自的特点,设计自己的教学设计或是训练目标。
其次,应该是课程设置上的不同。特殊学校的课程在设置上多是以功能性的课程为主的,如:培智学校的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盲校的视觉功能训练、定向行走。
还有,应该是采用的教学方式、手段的不同。由于特殊儿童他们的缺陷,所以,我们老师要根据他们的生理特点来采用不同的教学手段、教学方式。

普通高等教育,指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全日制普通本科(包括通过高考录取的四年制、五年制本科和通过统招专升本考试录取的二年制本科)、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高专)。我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