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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0 22:32:05 特殊教育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教师体检合格标准?

教室体检合格标准什么呢?

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是什么

我们教师体检有些血常规要正常,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要正常,拍胸片肺部要健康,心电图就看心脏是否健康,血常规看看肝有没有传染病,肺部检查看看有没有肺结核,体检主要就是看看有没有传染病,如果健康就可以。

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特殊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其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部分如下: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请注意,这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与特殊教育相关的部分,完整的特殊教育法可能包括更多的条款和规定。建议您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法律数据库以获取特殊教育法的全文。

特殊儿童入学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满6周岁以上备基本学习能力的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

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虑到每个孩子个体内在及个体之间的个别差异。

报名办法和须具备的材料:

1.适龄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由监护人带领到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时请携带由省级或市级相关医院出具的智商鉴定证明、实住房屋证件、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

3.另外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可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

4.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5.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