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发展规定全文,义务教育发展规定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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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时间和规定?
九年义务教育是小学6年,中学3年。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适龄儿童、少年开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合理合法合规。
义务教育课程规定了什么?
一是各课程标准基于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将党的教育方针具体化细化为本课程应着力培养的学生核心素养,体现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培养要求。例如,道德与法治课程明确了政治认同、道德修养、法治观念、健全人格、责任意识等培养要求。
二是优化了课程内容结构。基于核心素养要求,遴选重要观念、主题内容和基础知识技能,精选、设计课程内容,优化组织形式。涉及同一内容主题的不同学科间,根据各自的性质和育人价值,做好整体规划与分工协调。设立跨学科主题学习活动,加强学科间相互关联,带动课程综合化实施,强化实践要求。
三是研制了学业质量标准。依据核心素养发展水平,结合课程内容,整体刻画不同学段学生学业成就的具体表现,形成学业质量标准,引导和帮助教师把握教学深度与广度,为教材编写、教学实施、考试评价等提供依据。
四是增强了指导性。
义务教育课程规定了各科教育教学的目标,这个目标我们通常称为三维目标。
二是优化了课程内容结构。主要是依据教学目标,选定具体的教学内容,以及跨学科跨年级之间的联系和难度系数。
三是研制了学业质量标准。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确定了必须达到的一般标准,较高标准和最高标准。
四是增强了指导性。具体来说,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操作流程,步骤方法和方式。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学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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