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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及措施

发布时间:2024-10-16 21:11:40 教育方案 0次 作者:尧晓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信访思想教育疏导到位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怎样?

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国家接访人员最新规定?

1.对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2.已经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

一、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群众的申诉、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记录,做到登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三、接待人员应积极准确地向来访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群众实施正确引导,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明确答复。

  四、协调处理跨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在本市的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转办、交办来访事项,并负责核查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转办要符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不丢、不漏、不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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